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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典型物业案例

作者: 管理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10月08日 15:26 提交:本站 访问:

物业管理区内人身财产损失该不该赔偿?
    案例:孙某与沈阳三利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孙某在购买沈河区万泉家园小区房屋时,与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物业管理合同。2004年11月,孙某以一台价值1950元的助力自行车在小区内丢失,三利公司安全防护管理不善为由,诉至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利公司赔偿其丢失的车辆损失1950元。
    沈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沈阳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孙某助力自行车损失390元。
    法官评析: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财产丢失的责任承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赔偿的额度应视其违约情况而定。

    房屋质量有问题能否拖欠物业费?
    案例:滕某与沈阳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拖欠物业费纠纷案
        2000年1月,滕某入住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三好家园一套住房。此后,滕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小区围墙距离上诉人的房屋过近,巨龙公司没有尽到物业管理服务义务,物业费与服务标准不相符。”为由,从2001年11月3日起至2003年11月3日止一直未交付物业费。
    原审判决认为,巨龙公司为滕某提供了大量的全面的物业服务,滕某应交纳相应费用。判决滕某给付巨龙公司物业管理费38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沈阳市中法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向物业公司拒绝交纳物业费。但是,如果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有对房屋维护和修缮义务,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下降,业主能否要求降低物业费? 
    案例:刘某与沈阳嘉麟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刘某是于洪区嘉麟花园业主。因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刘某欠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1139.5元。
    沈阳市中级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约定为业主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服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鉴于刘某实际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可适当减少刘某应交物业管理费金额,对刘某予以补偿。
    法官评析:物业管理企业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未经业主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或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他人等等。如果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法院应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一:
  前期介入发现设计不合理怎么办?
  去年8月中旬,深圳开元国际物业管理公司与烟台祥隆置业公司签约,为其开发的海天名人广场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随后由管理、土建、机电、智能化等方面6名专业人士组成的顾问团即抵达现场,开始了前期顾问服务工作。
  当时,海天名人广场尚处于结构施工阶段。顾问团通过分析市场、阅读图纸、勘验现场和比较测算,从满足物业管理服务需求、保证物业管理运行质量、控制物业管理经济成本的角度,提出了30余项优化设计建议(独特的身份和视角,使物业公司考虑问题更细致、更周密、更长远,因而也就更容易发现设计上的瑕疵、漏洞和缺憾)。期间,他们还发现整个小区的消火栓系统存在着设计超标的问题。
  海天名人广场有5座高层楼宇,每幢每层平面为800多平方米,有两道分布合理的消火栓及其立管就足以满足国家消防规范的要求。然而某设计院竞为其设计了三道,这意味着不仅无谓增加了30多万元的建筑成本,而且还无端影响了户内布局(在发展商的主要合作方中,惟有物业公司的取费不与工程总造价相联系,所以他们不存在"水涨船高",盲目鼓动发展商无谓增加投资以提高自身收益的利益冲动)。于是,开元国际顾问团提议发展商抓紧找设计院洽商变更设计,取消一道消火栓及其立管。
  发展商认为开元国际的建议确实很有道理,便马上和设计院进行交涉。不料设计院不愿意否定自己的设计方案,坚持认定必须要有三道消火栓及其立管,发展商反复交涉也未获认可,球又被踢回开元国际。开元国际的专业人员不屈不挠,书面列出国家消防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款,并和海天名人广场的原消火栓设计进行对比分析,指出其不合理所在。发展商据此再次找到设计院,设计院这次无法予以拒绝,只好按照开元国际的意见修改了设计。
通过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变更,发展商不仅体会到了开元国际的技术实力,而且感受到了他们的负责精神,随后又把整个项目的智能化工程交给了开元国际控股的开元同济楼宇科技公司设计、施工。
  
案例8:望京西园业主家中遇害,物业疏于管理赔偿16万元
  事件:2001年4月15日,两名罪犯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等凶器,先来到丰台区方庄小区寻找作案目标,由于该小区保安员盘查,两人没有得逞。随后,他们又来到望京西园某楼。因该楼值班保安员没有盘查,两人冒充物业人员,以检修煤气管道为名,进入关某夫妇家进行抢劫。夫妇俩惟一的儿子惨遭杀害。两名罪犯后被法院判处死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4万元。
  点评: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法院认为,楼宇保安员并未对两名罪犯进行盘查。在楼宇中设置的保安设施、门禁系统和可视对讲系统均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使得犯罪分子得以未受到任何盘查即进入原告居住的房屋,并在较长时间内实施了犯罪行为。望京实业总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晨报记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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